报告》,报县公安局法制办审批,法制办审批后,再报市劳教委审批,劳教委在审批时,也要进行调查和聆讯,还要进行合议和审核,最后才能做出劳教决定,按照这个程序,在四五天时间内就将一个人送进劳教所,显然是做不到的,因此,我怀疑县公安局在办理吴丽娇劳教案时,省略了很多程序,有必要进行审查。 “第三,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劳教案件规定》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呈报单位应当在收到《劳动教养决定书》之日起的二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