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有关命令,但不得违反本宪法与法律。 第十四条、皇帝规定政府官制及官员俸禄。 第十五条、皇帝遵照法律程序任免文武官员,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须依其规定。 第十六条、皇帝规定帝国武装力量之编制及常备兵额。 第十七条、皇帝代表帝国对外宣战、媾和及缔结各项条约,但经帝国国会明确议决反对者除外。 第十八条、皇帝宣告戒严。其程序及效力由专门法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