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人静下心,继续聆听条文——这是对君上大权的深化与细化: 第十条、皇帝依帝国国会之决议批准宪法与法律,命其颁布、修改及执行。 第十一条、皇帝召集帝国国会,其开会、闭会、休会及解散,皆由皇帝之命行之。 第十二条、帝国国会闭会期间,皇帝可发布具有法律效力之敕令,但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国会议决,若不得追认,则此敕令即日起失去效力。 第十三条、皇帝有权发布敕令或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