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过程中,都有足够的行凶时间和机会,但他都没有动手,反而带走了已经失去反抗能力的被害人,然后再在隔天将虐杀后的被害人尸体丢弃。这些矛盾的行为都不符合雇凶杀人的特点,当然,也不排除雇主有特殊要求,想亲眼看着被害人死亡,但这无疑增加了身份暴露的风险,也就失去了雇凶杀人的意义,所以我认为雇凶杀人的可能性存在,但是相对较小。” “这里我还要补充一点。”马建国说道,“其实我也曾有过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