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写着,“中书省奏准印造大明宝钞,与铜钱通行使用,伪造者斩,告捕者赏银二十五两,仍给犯人财产”,明确规定了对制造假钞的惩罚。 至此,大明形成了“大数用钞,小数用钱,钱钞兼行”的制度,并且禁止使用金银进行贸易,对于违反规定的要进行处罚。 洪武十三年,胡惟庸案后,陛下为防止丞相权势太大而不再设丞相之位,同时罢黜中书省,分权于六部,而与之相对应的,造钞一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