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政府驻京城办事处,生产建设兵团驻京城办事处,经济特区政府驻京城办事处; 第二,已经设立的地级市、地区、盟、州政府驻京联络处,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可予保留; 第三,撤销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