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18章(4 / 17)

动作是借钱,而并没有教唆对方拿父母的银行卡。

为此。

自己教唆盗窃是肯定不成立的。

而根据法律定义来看,不能有绝对证据证明自己是教唆陶菁菁盗窃父母的钱财,或者说作为证人,以及盗窃本身的主体。

陶菁菁肯定也会否认自己教唆的行为。

所以,自己的罪名必然是不成立,对方真的要追究,只能追究自己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