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下,商业犯罪调查科隶属于FBI,而JRS是一家小日子的上市企业,与我国商业没有任何的关系,就算在收购过程存在嫌疑,为什么要动用我们的力量来进行调查?”

“是啊,请问这属不属于越权?”

“我们什么时候可以管到他国的商业行为了?”

这一个个问题,问的负责人是哑口无言。

该死的言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