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章 敲定(1 / 14)

“立契租赁土地人张春,今将京兆尹张家聚西南田地一方,广三十步,从二十四步,合计三亩之数,情愿赁与刘秀租用。议明时值,每亩一百五十钱,一年为期,共价四百五十钱....。空口无凭,立此文契为证。天凤三年九月二十一日立。”

邓禹洋洋洒洒,将契约文书写就。又于契尾写上了租赁人、保人、代书人等字样,留下空余,好让各人签字。

他在代书人下面签上自己名字,随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