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反复强调,这里不再赘述。 红朝早期则是中枢高度集权、大包大揽的“统收统支”财政制度。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统一上缴中枢,地方支出再统一由中枢拨付。当时这么做是有原因的,是为了解决革战争中形成的分散管理、分散经营的财政经济状况,筹集新中国早期所必须的建设资金。 但在80年后,红朝采取了相对分权的“包干制”财政制度,原则是“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与之配套的是“利改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