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县尉司,合称“巡尉”,相当于今天的警察局,其职责是缉拿、追捕犯罪嫌疑人,搜集犯罪证据、主持司法检验等。 所以按照宋朝的司法制度,侦查部门不可以参与推勘,更不能够给嫌犯定罪。进入审判程序后,要经过州、路和提刑司三审,由上级监督下级,以保证判决的公正性,而犯人认为不公,还能上诉,保证了程序上的正义。 赵昺还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包公不是一个大义灭亲,不近人情的人,当然这并非是质疑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