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明”三年,扶桑、琉球、南诏等国遣使称臣,明帝下旨,由内阁负责接待,谈判。 随后双方签订了一系列条约 第一,明朝与诸国互设外使馆。 新“明”在诸国设立的外使馆,拥有行政自治权和治外法权。 即在诸国的明朝国人,享有领事裁判权,在外使馆区域内,诸国无权逮捕中原人士,必须通过与外使馆沟通后,由外使馆派遣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