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章 大明“帝国银行”(2 / 24)

国库及皇家内帑各出资两千五百万两白银,内帑另出黄金二十万两为本金,共同组建“帝国银行”,其中皇帝占股百分之五十一。

其职能为代表朝廷贯彻执行金融政策,管理财政收支,为朝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如代理国库、发行国债、管理储备等;

并以国库及中央银行储备的黄金和白银为基准,发行统一货币,回笼旧版宝钞及铜钱,制定、执行货币政策并管理货币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