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章 心结(2 / 16)

释道:“大隋律法赘婿一律是贱籍,与商人同列。”

所谓赘婿者,多系家贫难以自养,故出赘为婿。

赘婿一词,最早史书记载。

人之子典押给富人做奴隶,称“赘子”

过期不赎,主家给赘子娶妻,仍做奴隶。

称赘婿!!

李平安听出了燕十三语气中的苦楚,安慰道。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未来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