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孙先生“三民主义”和“五权分治”思想,南京国民政府先后成立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共同行使国家职权,即五院制政府。 司法院作为五院之一,与其他四院平等,统一履行国家最高司法权,并从形式上实现了司法独立。 司法院下设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等四个相对独立的单元,分别行使司法行政权、审判权和惩戒权,互不干涉和影响。 从某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