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此行业协助朝廷维护社会稳定、百姓福祉而制定的; 第二条,此规则既称之为保险章规,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契约之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此规则只限在本朝地区内使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