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可以拿人来审案。最后,如若证据确凿、嫌犯认罪或二者有其一,但可根据律法条文来判案,随后将办案的全部经过报予朝廷备案复审。如若案情重大或是犯案人身份特殊,地方的官府须得上报大理寺或者御名台来做出判决。立、查、审、判、报,本官身为并州大都督府法曹,正在按照这样的章程去办事。下发海捕文书,就是根据首告、嫌犯与证人提供的线索,辑拿其他嫌犯前来进行审问——本官何处有错?本官何时践踏了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