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费等相关开支,共计金额为白银两万万两。 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第二次五千万两,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倭国之便。 如果白银无法缴足欠款,可用黄金、铜、硫磺等物折价替代。 第四,倭国开放所有地区,不但准许大明百姓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