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内廷披红之权,废中官镇军之权。内廷职权只限于宫内事务,不得干涉朝政之事,不得参与政务决策制定。 四,裁撤锦衣卫衙门。锦衣卫亲兵衙门所属兵马部分领遣资遣散,选精锐入军。保留东厂衙门,归于内廷掌管。东厂不得越军政衙门各部拿人,有侦缉之权,无裁决判案之权。 五,扩大都察院职权。除都察院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之外等原有的监察官员之外,令设监察会,监督各衙行事。 六,设议政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