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1-10-26 勋位令(1912年08月08日公布) 第一条凡民国人民有勋劳于国家或社会者授与勋位。 第二条勋位分为六位:1.大勋位;2.勋一位;3.勋二位;4.勋三位;5.勋四位;6.勋五位。 第三条勋位大总统以亲授式授与之。 第四条凡授有勋位者得依法律受一定之年金外不得附带其他之特权。 第五条凡授有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