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的找出来给七公子瞧的。这是第一百七十卷律例第十二,刑律第三。其中杂犯第四项是阉割火者,第七项是失火。这事第一百六十三卷律例四,户律一。其中户役第四条,正是立嫡子违法。” 即便徐勋后世爱好文史,这样的东西顶多就是当资料看看,根本不会费神去记。因而,此前能让瑞生这半吊子得以和赵钦这样的官员辩论的本钱,自然在于那个通悉律例的慧通。然而,此时此刻翻着这本详实的大明会典,发现上头的条条款款竟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