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章 刑鼎未铸规已成(下)(2 / 29)

国执政子产,精通子产曾颁布的刑书。

子产谥号为成,摹成子便给自己取名为此,是说想要做子产那样的人,在墨者之中专管赏罚之事。

在子产颁布刑书之前,各国用的都是贵族掌握有最终解释权的秘密法。

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如果让氓隶知道了法律,那么便不能威不可测,贵族也就丧失了最终的解释权和判决权,甚至可能会有“刁民”拿出刑书上的条文说贵族的判决不对,这是万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