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宋朝法院制度里,负责申请犯罪事实的是一个法官,一般叫做推司、狱司、推勘官;负责检出适用之法律的是另一个法官,叫做法司、检法官。 两者不可为是同一人。 为的就是防止冤案发生。 司理院配置了若干法官,叫做“录事参军”、“司录参军”、“司法参军”和“司理参军”,是主管当置司的推官、判官,他们的主要工作是司法。 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都是专职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