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7 李增 第十第一小队小队长(10 / 14)

许相离,互相觉察。如不随本队居住,队长、班长军法从事。”

“第四条,凡安营扎寨,出入者皆由门,奉号令,不得随意出入。”

“第五条,有功赏,有过罚,军中无论亲近,皆是兄弟,一视同仁,如有发现违规者,举报者升一级或授赏银。”

“第六条,一切缴获要归公、不拿群众一根针、不打人骂人、不调戏妇女、不损坏庄稼(特殊情况除外)、损坏东西要赔偿、买卖公平……”

说到这里,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