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对商人经营田产做出了严格限制。 苏咏霖在明律中明确规定大明国的土地制度是国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而农民拥有土地的方式是大明朝廷承包给农民耕种。 农民缴纳的农税就相当于是承包费用,土地的所有权还是大明朝廷的,而大明朝廷保护农民承包土地耕种的资格,如果有所动摇,算作违约,是要付违约金的。 因此从法律上来说,大明国界范围内的土地买卖只能由领受皇命的财政部国土司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