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院、堂,皆不可拥有田产山林。所修舍院,须向官府申报,取得许可。修筑地点和范围,须以许可为准,不得超越挪位...” “第二款第十四条,诸教所有刹、庵、观、院、堂,一律为公产,不得子孙传承,需选贤推举方丈、住持、知客、典座等职...” “第三款第二条,诸教僧侣道侣,需得佛、道等学院进修三年,考试合格,方可录为预备僧侣道羽,三年无非法违规之举,转为正职,发放正式度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