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钱?还刻意加了限制条件,“女方双亲俱已亡故”。 没有任何一项政令是只有利而无弊的。废除劫夺婚从长远来看能救许多人,但这个过程中又必然会有人成为其牺牲者。 被掠三年而无子的应当不少,又岂能皆是恩爱和满的?若男方已然厌倦,再加上安身钱的诱引,执意放妻,女子是无法说不的,就像她们当初被抢时那样。 既不是明媒正娶,自然无需考量有所娶无所归这种情况。倘女方父母尚在,女方有所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