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雪岩和汇丰银行商定的借款章程,主要有四项。 第一项,借款总额,关平一百七十五万两,由香港上海汇丰银行组成财团承贷。 第二项,月息一分三厘,付款先扣。 第三项,借款笔据,由各海关出印票,并由各省督抚加印,到期向海关兑取。 第四项,前半年只行息,不还本;自同治四年七月起至年底,六个月内,每月拨本三 十万两,最后一个月拨本二十五万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