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或许还有一位同血型的男性参与,而警察却根本未将此事置于考虑之内。案件调查绝不可忽略任何可能。因此,仅以被告为AB血型而认定其涉嫌是错误的。 被告的情形则约略如下: 于4点35分之前,有和被告素不相识的四个人曾经目击过被告在小路上朝和被害者的家相反方向行走。4点50分左右时,另外的人看到被告在同一条小路上离前述地点更远的一英里处继续朝同一方向行走。这个人甚至于在被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