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荷兰国王向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效忠; 四、荷兰方面自行管理内政与宗教,外交事务向神圣罗马帝国看齐,国防军建设与帝国协商,成立南华---英国联合舰队,由中国人指挥,费用由荷兰人负责。 五、成立共同市场,两中华、神圣罗马帝国的人及商品可以自由地进入荷兰,荷兰人及商品亦可以自由进出两中华、神圣罗马帝国; 六、神圣罗马帝国有权在荷兰驻军,并租借鹿特丹港九十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