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商贾,税赋三十万乃三等商贾,税赋十万乃四等商贾,税赋不足十万者乃五等商贾。 此政令同时又道:“各等商贾,当年善行司行善十万白银以上者。当年原等级上调一等。” 初时并没有多少人在意,毕竟这个分等不分等的,生意不照常做吗? 可是很快,朝廷便又再次发布声明:一等商贾可跨三省交易,二级商贾可跨一省交易,三级商贾可跨两府交易,四级商贾可跨府交易,五级商贾限本府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