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的判刑还要高,因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有财产刑。 但是,问题就出现了。 生产者不必多说,贾竹和耿南两个销售者,是否对本行为具备“明知”? 如果不具备明知,可能就无法构成这个罪名。 讨论起这个话题,有人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都是老警察了,这情况是不可能就这么随随便便地把贾竹放了,只是这种案子确实是做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