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三十二年,四月初二这天,临淄郡狄县,发生了一件大事。 本县最大的豪强田儋,绑了自家的一个奴仆来到县寺,说这奴婢不敬主人,欲悄悄逃跑,请求官府同意田氏谒杀之…… 依秦律,主人对其奴婢用刑、处死,须经过法定程序,即应提出理由,报请官府核准执行,称之为“谒杀”。否则,就构成“擅杀”、“擅刑”之罪,要负相应的责任。 大多数齐地诸田对此嗤之以鼻,奴仆是私有的财产,